2017-01-05
2017-01-04
2017-01-04
2024-08-06
11月30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为该部条例政府起草的组织者、协调员和审查人,保山市司法局主动作为,持续助推《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地。
一是坚持科学立项。2021年下半年,保山市司法局围绕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积极开展调研,就文明行为立法可行性、必要性等开展立项评估论证,并在保山市人大法工委的指导下,将《保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到人大立法规划中。同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分别通过2022年立法计划,并报请市委研究同意,完成了立项。
二是坚持民主立法。在起草、审查阶段,无论是线上线下征求意见建议,还是深入基层、深入不同群体开展调研,亦或是开展专家论证等,市司法局均全程参与。既督促起草单位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又严格规范立法程序,确保人民群众通过各类渠道表达对文明行为立法的看法和意见,保证立法最大程度吸纳民意、汇集民智。《条例》起草、审查阶段累计开展调研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20余场次,收到意见建议400余条,论证后采纳200余条。
三是坚持严格审查。保山市司法局主动发挥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职能,及时公开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力戒形式主义,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围绕群众较为关切的问题、意见较为集中的条款开展调研、论证、修改,完成草案的审查工作。
四是坚持法治思维。从立项、起草、审查直至人大审议,市司法局牢牢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到立法工作中,针对文明行为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多方位的思考和论证。聚焦民生、民意,在群众的“急难愁盼”上苦下功夫,用法治思维提升立法质量,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该《条例》的出台,将为保山市创建文明城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