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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地方立法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近年来,保山市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方面立法权限,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积极作为、主动担当、敢于创新,先后确定了12件立法项目,充分发挥了立法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坚持党的领导,政治方向把得准

      牢牢把握党领导立法工作,将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保证地方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2017年8月,出台了《中共保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立法工作办法》,明确向市委请示的重大事项清单,要求有关立法选项、重大立法内容、条例草案审议、法规草案表决情况、立法规划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立法计划及其调整方案、全市阶段性立法工作进展、提出召开全市立法工作会议等重大会议建议方案等事项须及时请示市委,按照市委决策抓好落实。

完善立法机制,制度建设抓得牢

      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立法评估办法、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立法工作制度,为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和探索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备案审查全覆盖。制定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力求法律条款接地气、能管用、有成效。

突出自身建设,立法队伍建得强

      从两个方面入手,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敢担当的立法工作队伍。其一,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习立法法、立法条例、立法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其二,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举办地方立法工作培训会,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有关专家作专题授课;选派立法骨干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及省人大常委会举办的立法培训班;先后与山西吕梁、广东清远、贵州遵义以及曲靖市等人大常委会就立法工作进行了广泛交流学习。

统筹各方力量,立法保障研得透

      在隆阳区板桥镇、施甸县姚关镇、腾冲市曲石镇、龙陵县龙江乡、昌宁县田园镇建立5个立法联系点,为基层群众参与法律法规制定提供便捷、常设的直通渠道,使基层的意见建议直接进入立法机关开展立法决策论证的范围。在保山学院、市社科联建立立法咨询基地,聘请38名立法专家作为立法专家库储备人才,发挥“智囊团”作用,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咨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建议,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坚持依法立法,程序规范落得实 

      依据《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严格在立法法赋予的权限框架内把握立法重点,抓住突出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开展立法工作。依据《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规定了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论证、提出、审议、表决、报批、公布等环节工作,规范立法行为,不精简程序,不减少环节,切实做到不违规立法。在制定地方性条例过程中,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做到“不抵触、合实际、有特色、可操作”。

突出地方特色,立足实际行得通

      坚持立足保山、服务保山,结合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确保制定的每一部法规都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结合实际,编制完成了《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至2021年立法规划》。《规划》共确定12件立法项目。第一类为完成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共6件。其中,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3件:《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保山市腾冲城市绿化保护条例》;环境保护方面2件:《保山市青华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保山市古茶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保护方面1件:《保山市龙陵松山战役旧址保护条例》。第二类为储备项目,即在条件成熟时研究起草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共6件,包括《保山市中心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保山市隆阳区东河保护条例》《保山市中心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保山市万亩生态观光农业园保护条例》《保山市万亩东山生态森林公园保护条例》《保山市高黎贡山国家公园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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